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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独立与非独立核算的税务筹划

编辑:登尼特 添加时间:2020-04-23
分公司独立与非独立核算的税务筹划

      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本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因此,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与否、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会计非独立核算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独立核算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另外,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以上,是关于分公司.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税务筹划的一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