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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至12月31日税率3%降至1%
编辑:登尼特 添加时间:2020-05-08
13号公告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涉及会计实务:
1、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报税,均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2、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报税,销售不动产,依然适用5%征收率。
3、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报税,纳税义务在2020.2.29之前适用3%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适用1%。
4、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税适用征收率3%,不能享受1%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