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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提供有效使用说明

编辑:登尼特 添加时间:2020-06-10
注册商标提供有效使用说明

一、注册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如:衣服logo、用于化妆品、食品等包装物上凸显位置的文字、图形。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如:销售合同、发货单、收据、订货单、商品和货物的流转单据及文书。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如,杂志广告、报纸广告、确保时效性,须附上广告购买合同及出售方给出的发票。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如,宣传页,宣传册、笔、收据或是礼品。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建议,订购含有商标的信签纸,并用信签纸打印相关协议、证明及文件资料。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