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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应该如何处置?
现如今中国的公司千千万,其中不乏做的出色的公司,但也肯定会有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的公司,如果公司倒闭了,债权债务应该怎么承担?应该由谁来承担呢?登尼特小编为您编辑了以下的文章,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公司刊出闭幕后曾经所欠的债款债款股东要承当吗
一般状况下,公司刊出后,股东对原公司债款不承当职责,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职责分开,即使公司产业不够偿还公司的债款,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款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刊出程序今后,损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曾经的债款均无需承当职责。
可是依据《公司法》第20条规则,“假如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重危害公司债款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也便是说,股东在公司被刊出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当股东职责的状况。
原股东对公司债款的承当具体景象有如下几种:
1、股东瑕疵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则:“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时,债款人建议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许建议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本钱抽逃或搬运
依据本钱充实原则,假如股东出资后又抽逃、搬运部分或悉数资金,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才能,比较常见的如: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财、物及事务等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使用原公司的财物进行运作,使原公司形同空壳,而新公司却完全不承当原公司对外发生的法律职责。这种状况,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财物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若股东将悉数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为公司损失法人主体资格,股东应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3、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法要求刊出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含告知债款人建议债款等,否则即使已经刊出也可以要求股东承当补偿职责。《公司法》第十章“公司闭幕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刊出登记”对公司刊出作了具体规则。
4、公司与股东混淆
公司享有独立法人品格、股东承当有限职责的条件是要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假如公司的财物、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许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会导致公司损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款人就有理由以为公司与股东或许其他公司实际上便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当职责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当连带职责。常见的导致公司混淆的景象有:(1)产业混淆。比方,股东产业与公司产业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2)事务混淆。比方,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作,公司事务与其他相关公司事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相关交易。(3)家庭共同产业与公司产业不分;(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财物不分。
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股东自己产业的
一般状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可是,因为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公司所具有的内部彼此制约,因而十分容易发生公司产业与股东产业混淆的现象。新《公司法》在确定一人公司合法性的一起,为了避免股东乱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品格,将公司产业与自己的产业混淆,完成不合法目的,特别赋予了一人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自己产业的法定责任。新《公司法》第64条规则,“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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