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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产再投资是否需要备案?
一、概述
我国有关境外出资处理法规对“境外出资”的界定如下:
2017年《企业境外出资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则:“境外出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法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获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操控权、运营处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详细来说:首要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景象:(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运用权等权益;(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运营处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财物所有权、运营处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财物;(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出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出资基金;(八)经过协议、信任等方法操控境外企业或财物。”
2014年《境外出资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则:“境外出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法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获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操控权、运营处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014年《境外出资项目核准和存案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出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法进行的境外出资项目,以及出资主体以供给融资或担保等方法经过其境外企业或安排施行的境外出资项目。”
二、境外出资批阅权限
境外出资项目触及的首要法规和规章包含:
发改委规则包含:2014年《境外出资项目核准和存案处理办法》、2009年《国家展开变革委关于完善境外出资项目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2011年《国家展开变革委关于做好境外出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作业的告诉》、《企业境外出资处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11号令)、《境外出资灵敏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
商务部规则包含:2014年《境外出资处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陈述准则》的告诉。
国资委规则包含:2017年《中心企业境外出资监督处理办法》、2017年《中心企业出资监督处理办法》。
外汇处理局规则包含:2009年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处理规则。
(一)境外出资的前期陈述规则
《境外出资项目核准和存案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则:中方出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买或竞标项目,出资主体在对外展开实质性作业之前,应向国家展开变革委报送项目信息陈述。国家展开变革委收到项目信息陈述后,对符合国家境外出资方针的项目,在7个作业日内出具承认函。项目信息陈述格局文本由国家展开变革委发布。
《境外出资项目核准和存案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则:由国家展开变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展开变革委提出审阅定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出资项目,当地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展开变革部分提交项目请求陈述,由省级政府展开变革部分提出审阅定见后报送国家展开变革委;中心处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展开变革委报送项目请求陈述。
《境外出资项目核准和存案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则:向国家展开变革委报送的项目请求陈述首要包含项目称号、出资主体状况、项目必要性剖析、背景及出资环境状况、项目施行内容、投融资方案、危险剖析等内容。项目请求陈述示范大纲由国家展开变革委发布。项目请求陈述应附以下附件:(一) 公司董事会抉择或相关的出资抉择;(二) 出资主体及外方财物、运营和资信状况的文件;(三)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 以有价证券、什物、知识产权或技能、股权、债务等财物权益出资的,按财物权益的点评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财物点评安排等中介安排出具的审计陈述、财物点评陈述及有权安排的承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财物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 招标、并购或合资协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结构协议等文件。
商务部、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陈述准则》的告诉规则: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和国家外汇处理局及当地省级外汇处理部分陈述。国务院国有财物处理委员会处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处理局陈述;其他企业向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和外汇处理部分陈述,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和外汇处理部分别离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处理局转报。
《境外出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企业出资的境外企业展开境外再出资,在完结境外法令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分陈述。触及中心企业的,中心企业经过"处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出资陈述表》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触及当地企业的,当地企业经过“处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出资陈述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分。
(二)境外出资项目的核准规则
境外出资项目核准部分包含:国资委或当地国资委、发改委、商务主管部分。
1、国资委或当地国资委对境外出资项目的核准和存案
(1)国资委或当地国资委对境外出资项目的核准
《中心企业出资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则: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则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心企业出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制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出资项目,施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制止类的出资项目,中心企业一律不得出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出资项目,中心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阅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出资项目,由中心企业依照企业展开战略和规划自主决议方案。中心企业出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心企业境外出资监督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则:中心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出资。有特别原因确需展开非主业出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阅把关,并经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心企业协作的方法展开。
《中心企业境外出资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则:列入中心企业境外出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出资项目,中心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议方案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分初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阅把关程序。中心企业应当报送以下资料:(一) 展开项目出资的陈述;(二) 企业有关决议方案文件;(三) 项目可研陈述(尽职查询)等相关文件;(四) 项目融资方案;(五) 项目危险防控陈述;(六) 其他必要的资料。
(2)国资委或当地国资委对境外出资项目的存案
《中心企业出资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则:国资委指导中心企业建立健全出资处理准则,督促中心企业依据其展开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出资方案,对中心企业年度出资方案施行存案处理,拟定中心企业出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心企业出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心企业出资处理准则的执行状况、严重出资项目的决议方案和施行状况,安排展开对严重出资项目后点评,对违规出资造成国有财物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职责追查。
2、发改委对境外出资项目的核准和存案
(1)发改委对境外出资项目的核准
《企业境外出资处理办法》第13条规则:施行核准处理的规划是出资主体直接或经过其操控的境外企业展开的灵敏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展开变革委。本办法所称灵敏类项目包含:(一) 触及灵敏国家和区域的项目;(二) 触及灵敏职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灵敏国家和区域包含:(一)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区域;(二) 产生战争、内争的国家和区域;(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与的世界公约、协定等,需求约束企业对其出资的国家和区域;(四) 其他灵敏国家和区域。本办法所称灵敏职业包含:(一) 武器装备的研制出产维修;(二)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三) 新闻传媒;(四) 根据我国法令法规和有关调控方针,需求约束企业境外出资的职业。
灵敏职业目录由国家展开变革委发布。2018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出资灵敏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境外出资灵敏职业目录(2018年版)》规则:境外出资灵敏职业包含:武器装备的研制出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国办发〔2017〕74 号规则,需求约束企业境外出资的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沙龙、在境外建立无详细实业项目的股权出资基金或出资渠道。
《企业境外出资处理办法》第19条规则:关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资料:(一) 出资主体状况;(二) 项目状况,包含项目称号、出资目的地、首要内容和规划、中方出资额等;(三) 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剖析;(四) 出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2)发改委对境外出资项目的存案
《境外出资项目核准和存案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则:中心处理企业施行的境外出资项目、当地企业施行的中方出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出资项目,由国家展开变革委存案;当地企业施行的中方出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出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和新疆出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出资主管部分存案。
3、商务主管部分对境外出资项目的核准和存案
(1)商务主管部分对境外出资项目的核准
《境外出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则: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分依照企业境外出资的不同景象,别离施行存案和核准处理。 企业境外出资触及灵敏国家和区域、灵敏职业的,施行核准处理。施行核准处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发布其他施行核准处理的国家和区域的名单。施行核准处理的职业是指触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约束出口的产品和技能的职业、影响一国(区域)以上利益的职业。
对归于核准景象的境外出资,中心企业向商务部提出请求,当地企业经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向商务部提出请求。企业请求境外出资核准需提交以下资料:(1)请求书,首要包含出资主体状况、境外企业称号、股权结构、出资金额、运营规划、运营期限、出资资金来历、出资详细内容等;(2)《境外出资请求表》;(3)境外出资相关合同或协议;(4)有关部分对境外出资所涉的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约束出口的产品或技能准予出口的资料;(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务主管部分对境外出资项目的存案
《境外出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则: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分依照企业境外出资的不同景象,别离施行存案和核准处理。企业境外出资触及灵敏国家和区域、灵敏职业的,施行核准处理。企业其他景象的境外出资,施行存案处理。
对归于存案景象的境外出资,中心企业报商务部存案;当地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存案。《境外出资存案表》,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别离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存案。
三、境外出资外汇处理规则
2009年7月13日,国家外汇处理局发布了《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处理规则》的告诉(汇发【2009】30号)。根据该规则,境内安排能够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则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什物、无形财物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财物来历等进行境外直接出资。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所得赢利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出资。自有外汇资金包含常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出资企业本钱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一)境外直接出资外汇挂号和资金汇出
《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处理规则 》第六条规则:外汇局对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及其构成的财物、相关权益施行外汇挂号及存案准则。 境内安排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处理境外直接出资外汇挂号时,应说明其境外出资外汇资金来历状况。
《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处理规则 》第七条规则: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获得境外直接出资主管部分核准后,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处理境外直接出资外汇挂号:(一)书面请求并填写《境外直接出资外汇挂号请求表》(格局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历状况的说明资料;(三)境内安排有用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挂号证明及安排安排代码证;(四)境外直接出资主管部分对该项出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产生前期费用汇出的,供给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据;(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外汇局审阅上述资料无误后,在相关事务系统中挂号有关状况,并向境内安排颁发境外直接出资外汇挂号证。境内安排应凭其处理境外直接出资项下的外汇出入事务。多个境内安排共同施行一项境外直接出资的,由境内安排所在地外汇局别离向相关境内安排颁发境外直接出资外汇挂号证,并在相关事务系统中挂号有关状况。
《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处理规则 》第九条规则:境内安排应在如下状况产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出资外汇挂号证、境外直接出资主管部分的核准或许存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处理境外直接出资外汇挂号、改变或存案手续:(一)境内安排将其境外直接出资所得赢利以及其所出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本钱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建立、并购或参股未挂号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出资活动处理境外直接出资外汇挂号手续;(二)已挂号境外企业产生称号、运营期限、合资协作伙伴及合资协作方法等基本信息改变,或产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兼并或分立等状况,境内安排应就上述改变状况处理境外直接出资外汇挂号改变手续;(三)已挂号境外企业产生长期股权或债务出资、对外担保等不触及本钱变动的严重事项的,境内安排应就上述严重事项处理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存案手续。
《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处理规则 》第十条规则:境内安排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闭幕、清算、运营期满等原因刊出的,境内安排应在获得境外直接出资主管部分相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处理刊出境外直接出资外汇挂号手续。《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处理规则 》第十一条规则:境内安排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则,向境外直接出资企业供给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处理规则 》第十二条规则:境内安排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区域出资的,可按规则在其他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区域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用于与该项出资相关外汇资金的收付。
(二)境外直接出资前期费用汇出
《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处理规则 》第十三条规则:境外直接出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安排在境外出资建立项目或企业前,需求向境外付出的与境外直接出资有关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一)收买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财物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令规则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二)在境外项目招招标过程中,需付出的招标保证金;(三)进行境外直接出资前,进行市场查询、租借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安排供给服务所需的费用。
《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处理规则 》第十四条规则:境内安排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越境内安排已向境外直接出资主管部分请求的境外直接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出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请求:(一)书面请求(包含境外直接出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法,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历说明等);(二)境内安排有用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挂号证明及安排安排代码证;(三)境内安排参与招标、并购或合资协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含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结构协议等);(四)境内安排已向境外直接出资主管部分报送的书面请求;(五)境内安排出具的前期费用运用书面许诺函;(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关于汇出的境外直接出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越境外直接出资总额15%的,境内安排应当持上述资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处理局分局(含外汇处理部)提出请求。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安排处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应有关信息。
(三)境外直接出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
《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规则:境内安排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出资赢利汇回境内的,能够保存在其常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处理结汇。 外汇指定银行在审阅境内安排的境外直接出资外汇挂号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赢利处置决议、上年度年检陈述书等相关资料无误后,为境内安排处理境外直接出资赢利入账或结汇手续。
《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规则:境内安排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本钱项下外汇收入,经过财物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处理入账,或经外汇局同意留存境外。财物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依照相关规则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依照有关规则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请求处理。
《境内安排境外直接出资外汇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规则:境内安排将其境外直接出资的企业股权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安排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付出。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处理境外直接出资外汇挂号的改变或刊出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处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出资外汇挂号手续。
四、境外出资后续监管
为了加强境外出资活动的有用监管,掌握境外出资状况,促进境外出资的健康展开,国家要求境外出资施行联合年检和归纳绩效点评准则。
联合年检。国内企业在境外出资建立企业的,应按规则于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为其境外企业参与联合年检。年检内容首要包含:(1)境外出资状况;(2)我国驻外经商安排对境外企业的点评;(3)出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恪守我国有关出资规则的状况。中心企业担任本企业境外出资的年检作业,其中触及外汇内容的,由其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处理部)担任。
归纳绩效点评。省级商务部分及中心处理企业担任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所属企业的境外出资,按服务交易类、制造业类和资源开发类三个类别进行归纳绩效点评。归纳绩效点评的成果作为境外企业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凡不参与绩效点评的,均视为年检不经过。绩效点评的内容分为财物运营效益财物质量、偿债能力、展开能力和社会奉献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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