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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原有债务怎么处理

编辑:登尼特 添加时间:2020-12-07

  转自:民事法律参阅

  

  作者:刘 茵 唐大利

  

公司注销后原有债务怎么处理

  有限职责公司股东在选用自行清算的办法刊出公司时,工商登记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仅对刊出手续实施方法检查,故实践中部分股东利用自行清算刊出公司而逃避刊出后极有可能发生的债款的现象屡有发生。有限职责公司自行清算刊出后发生的债款应当怎么处置,我国法律并无清晰规则,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矩也不尽一致,笔者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说二》)第十九条的标准意旨动身,以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即清算责任人是否依法实行了告诉债款人、处理公司未了断的事务为事实判断根据,提出分不同状况对有限职责公司刊出后新发生的债款进行处置的规矩。

  

  一、清算责任人负有公司清算刊出后未完结事务的整理责任

  

  公司清算刊出后发生的债款,学理上亦称为“悬疑债款”“或然债款”,首要是指在公司清算时髦未变成实际的债款,其是否建立及数额多少尚不承认。关于或然债款的处理,国外首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将或然债款排挤在清算债款之外,需求当事人通过法律规则的其他程序就公司未分配的剩下资产规模内向分得公司剩下资产的股东提出处理,美国即采纳该处置办法,公司闭幕之后在理论上还将持续存在一段时刻,在这段时刻里,公众能够因公司闭幕之前遗留下来的职责对公司起诉。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78 条即规则,“当公司依限制的运营期限而届满时,或以其他办法被闭幕时,在其期限届满或闭幕之后三年内,或法院裁决的更长时刻期限内,该公司可为下列意图以一个法人团体持续其存在:在该公司提起或针对该公司提起的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进行起诉及抗辩;逐渐处理及完毕该公司的商业;处理及转让该公司的产业;清偿该公司的债款;向该公司股东分配其剩下的产业……”二是将未到期的债款亦作为清算债款,或予以清偿,或在向债款人供给担保后再清算,日本、德国即采纳此方法。例如,《德国股份法》第272条规则,假如某项债款现在还不能予以校对或存在争议,那么只有在向债款人供给担保时,才可分配产业。《日本商法典》第430条第1款规则,为了加快债款的清偿,未届清偿期的债款也能够清偿。清算人除非在清偿完公司债款之后,不得向股东分配产业。其第131条规则,留下清偿有争议的债款所需产业后,可将剩下产业进行分配。上述两种处置办法在程序上存在差异,但关于公司已清算刊出后才发生并承认的债款均是以股东分配剩下产业为限进行清偿,故在实际效果中差别不大。我国现行公司法准则关于该问题并无规则,考虑到我国公司在刊出后即宣告停止,故不可能采纳美国公司闭幕后可因某种事由存在并作为诉讼主体的办法予以处理,但在此状况下亦应当考虑到股东的清算责任不应跟着公司刊出而停止,这既不契合公司商场运营行为的客观规律,亦不利于买卖安全的保护。故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实践,采纳以原公司的清算责任人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其承当刊出公司后续未了断事务的整理责任作为处理公司刊出后债款的处置途径较为可行。

  

  二、清算责任人对公司刊出后发生债款的职责承当办法

  

  从《公司法解说二》第十九条关于虚伪清算的规则动身,清算责任人对公司刊出后新发生的债款职责承当办法应当分为两种:(1)清算责任人依法实行清算责任刊出公司后又发生债款的状况;(2)清算责任人未依法实行清算责任致使公司刊出后债款发生的状况。

  

  1.依法实行清算责任刊出公司后又发生债款的处置。关于清算责任人依法实行清算责任刊出公司后又发生债款的状况,笔者认为,此刻的债款应由分得公司剩下产业的股东承当,职责规模以其分得的公司剩下产业金额为限。理由如下:公司刊出后发生的债款在性质上属于公司本使用自身产业清偿的债款。假定公司并未停止,这些产业显然会被用于清偿债款而不会在股东之间分配,而公司后续债款承认之前停止就意味着股东分得了本不应分得的产业,后续债款的债款人的利益因而受到了危害。从传统民法上讲,此刻股东构成了关于公司产业的不当得利,因在债款人主张债款之时,股东现已不再拥有持续持有公司剩下产业的法律根据。因股东不当所得仅为其所分配的剩下产业,在其现已彻底实行清算责任的状况下,其所返还即代替公司清偿的债款应以其所得到的剩下产业为限。

  

  2.未依法清算致使公司刊出后新债款发生的处置。《公司法解说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则,将公司闭幕清算事宜书面告诉整体已知债款人。根据上述规则,清算组书面告诉的债款人规模限于“已知”。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为逃避职责,往往故意在告诉债款人的方法上选择报纸布告的办法,在刊出检查采纳方法检查的状况下,公司仍很可能刊出成功。至于清算责任人是否能够以进行报纸布告作为实行告诉债款人责任的根据,答案是否定的。由于清算责任人关于刊出后极简单发生的债款应当尽到较高的留意责任,仅仅是报纸布告显然是不行的。详细怎么从现有法律及司法解说动身,并对此进行证明,笔者提出两种解说途径:

  

  解说途径一:“已知债款人”解说规模的扩张。关于清算责任人的告诉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则为“清算组应当自建立之日起十日内告诉债款人,并于六十日内涵报纸上布告”,从该条文能够看出,清算责任人需求告诉债款人,并在报纸上布告。从该条的逻辑顺序来看,报纸布告系关于“告诉债款人”的办法上的进一步清晰扩大,其布告的对象并未限于不知道债款人,而系一切债款人,包括已知债款人和不知道债款人。而看似限制债款人规模的是《公司法解说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即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闭幕清算事宜书面告诉整体已知债款人。该解说似乎将直接书面告诉的债款人规模限制为“已知债款人”,而关于可能发生的债款人似乎排除在外。但从该条的标准意旨上看,规则清算组书面告诉整体已知债款人的规则本意并非限缩债款人的规模,而是通过清晰书面告诉这一相关于布告告诉更直接的告诉办法来确保更多的债款人知晓公司闭幕清算事宜,借此抵达保护债款人的意图。从该视点动身,通过对该条文进行意图解说,在清算时关于没有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债款,关于能够取得联系的相关方,清算组亦应采纳书面告诉的办法。由于公司之前的事务往来,公司往往是能够直接联系相关可能的债款人,故该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并未对清算责任人科以不切实际的要求。

  

  解说途径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断的事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则,清算组应“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断的事务”。所谓“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断的事务”,首要是指公司清算之前现已缔结的,但是现在没有实行的有关合同事项等。而实际中,公司刊出后的债款绝大多数都是公司清算之前现已缔结的,没有实行的有关合同在抵达必定实行期限或者契合某项条件下而发生的。清算组关于没有了断的合同事项应当进行逐个处理,法律要求的是“处理”,故清算责任人的责任不仅仅是告诉相关合同相对方,而是与合同相对方关于未了断事宜进行协商,即便在清算过程中无法彻底处理的问题,亦应关于公司刊出后可能发生的债款怎么担负进行安排。绝大多数状况下,公司刊出后发生的债款无法得到处理,问题便是源于公司清算时清算责任人未对相关事务进行了断,故将公司刊出后新承认的债款纳入到“未了断的事务”的范畴,亦可作为债款人向清算责任人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根据。

  

  因而,有限公司清算责任人在清算过程中,关于没有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债款应当尽到审慎的留意责任,将公司闭幕和清算状况告知可能成为债款人的相关方,并对未了断的后续事务进行处理和安排。如清算责任人在未实行上述责任的状况下刊出公司,则可根据《公司法解说二》第十九条规则,认定其构成虚伪清算,即便该债款在公司刊出后才发生并承认,清算责任人仍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