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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际通行的原则,对于跨国经营企业的所得,如果国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则同一所得将被重复征税。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方法来抵消海外所得税。什么是间接抵消海外所得税?该怎么算?
政策规定
适用主体: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且满足相关要求的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2.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投资收益的实际间接税负担,是指符合规定持股条件和水平的境外企业持有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中,上级企业从下级境外企业中承担的税收负担。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瑞丰德永提醒:本层企业是指实际分配股息(红利)的境外被投资企业;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是指,本层企业按所在国税法就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在被投资方所在国就分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适用条件
1、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2、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以下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抵免方式
根据所得类型及其他因素维度,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可将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三种方式。
1、直接抵免
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分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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