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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员工怎么赔偿?

编辑:登尼特 添加时间:2020-12-07

  用人单位改变了法人,是否需求从头缔结劳作合同?假如从头签定劳作合同待遇下降,员工拒绝签定能否要求补偿?

  

公司注销员工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改变称号后,单位公章也随之改变,单位员工的劳作合同还有用吗?用人单位能否停止劳作合同?

  

  原公司刊出了与新公司签合同,怎么要到原单位的工龄补偿?

  

  张某是某机械设备员工,该公司是原国有企业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制公司。

  

  因为历史包袱太重,公司的效益一向欠好,之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了新的企业领导人。

  

  新任领导上台后以为前任领导人与员工签定的劳作合同不能持续实施,于是以法人代表改变为由要求与员工从头签定劳作合同。

  

  张某等人发现新合同约好的薪酬数比原合同低了200多元,遂与公司交涉。

  

  可是得到的答复是“愿意签就签,不肯签就辞职”。

  

  张某等以为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不应该影响劳作合同的实施,遂向当地劳作保证部分投诉,要求持续实施原劳作合同。

  

  劳作保证部分调查后认定该企业的做法违法。

  

  虽然企业法定代表人改变了,但企业的所有权没有变,企业称号没有变,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力责任也没有变,因而原劳作合同依然有用,企业有必要实施。

  

  当然,企业改变法人代表后也可改变劳作合同,但有必要按照、“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来执行。不能单方面硬性改变劳作合同。

  

  《劳作部关于实施劳作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改变,不影响劳作合同的实施,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不需因而从头签定劳作合同。

  

  原公司刊出了与新公司签合同,怎么要到原单位的工龄补偿?

  

  用人单位改变称号,劳作合同还有用吗?

  

  某公司本来的称号是由3位股东的姓名组成,后来因为一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另一个位股东,于是该两位股东协商改变了公司的称号,很多员工就此产生了疑问,最初所签的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姓名现已不存在了,那么劳作合同还有用吗?

  

  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用人单位改变称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许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作合同的实施”。

  

  对该公司的员工来说,虽然企业因为内部问题改变了称号,在外界看来好像是另一个公司,但实际上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没有变化,依然是劳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这样的改变并不会影响员工与企业之间劳作合同的实施。

  

  多个单位并购、重组,原劳作合同有用吗?

  

  A化工公司与B精密化工公司兼并重组,A公司的财物和人员全部并入B公司,A公司为确保整合计划顺利实施,召开了员工大会,公布了兼并计划,整体员工参加了员工大会,并构成会议决议,A公司并入B公司后,原有员工的作业岗位、地点都不变。

  

  两家公司兼并后,A公司刊出了工商登记,A公司并入的员工未从头签定劳作合同,而是持续实施A公司与员工缔结的劳作合同。

  

  员工李某与A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兼并时李某参加了员工大会,同意企业兼并和员工安顿计划并签字确认。

  

  之后李某申请劳作争议裁定,要求B公司付出经济补偿和未签定劳作合同二倍薪酬。

  

  李某主张,A公司与B公司兼并后,A公司被刊出,自己与A公司的劳作关系因企业刊出而停止,公司应该付出停止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因为A公司公司现已刊出,所以应该B公司承担付出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此外,自己到B公司作业,建立了新的劳作关系,但该公司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故应付出未缔结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

  

  原公司刊出了与新公司签合同,怎么要到原单位的工龄补偿?

  

  裁定委驳回了李某的裁定恳求。

  

  裁定委以为,《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用人单位发生兼并或许分立等状况,原劳作合同持续有用,劳作合同由承继其权力和责任的用人单位持续实施。

  

  A公司并入B公司后,其权力责任应该由B公司享有和承担,劳作合同约好的权力责任并未因A公司刊出而天然停止,A公司与李某签定的劳作合同对兼并后的B公司和李某依然具有约束力。

  

  李某以劳作关系现已停止为由要求B公司付出经济补偿的主张不成立。

  

  劳作合同持续有用景象下,要求B公司付出未签劳作合同的另一倍薪酬,不符合《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则,故李某的裁定恳求无现实和法令依据,裁定委不予支持。

  

  一般有两种解决办法:

  

  1、在协商免除合同时按照作业年限,给予补偿,从头核算作业年限。

  

  2、和新公司签定合同时承继之前老公司的作业年限,持续核算。也可以签署劳作合同改变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四)》

  

  第五条 劳作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付出经济补偿,劳作者按照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与新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或许新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提出免除、停止劳作合同,在核算付出经济补偿或补偿金的作业年限时,劳作者恳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作业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