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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编辑:登尼特 添加时间:2020-12-18

  一、概述

  

  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规对海外投资的定义如下

  

  2017年《企业海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海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新设、合并等方式在海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者获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获得海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2)获得海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专利权等权益(3)获得海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4)获得海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5)新建或扩大海外固定资产(6)新建海外企业或向现有海外企业增加投资(7)新建或参与海外所有权投资基金(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海外企业或资产。

  

  2014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014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最新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二、境外投资审批权限

  

  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主要法规和规章包括:

  

  发改委规定包括:2014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11号令)、《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

  

  商务部规定包括:2014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资委规定包括:2017年《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局规定包括:2009年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一)境外投资的前期报告规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一)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二)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三)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条规定: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的,可按规定在其他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用于与该项投资相关外汇资金的收付。

  

  (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三)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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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境外投资后续监管

  

  为了加强境外投资活动的有效监管,掌握境外投资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国家要求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制度。

  

  联合年检。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按规定于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为其境外企业参加联合年检。年检内容主要包括:(1)境外投资状况;(2)我国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3)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投资规定的情况。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其中涉及外汇内容的,由其所在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负责。

  

  综合绩效评价。省级商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按服务贸易类、制造业类和资源开发类三个类别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境外企业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凡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均视为年检不通过。绩效评价的内容分为资产运营效益资产质量、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五个方面。